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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复工,中小企业应该知道的10个法律问题

复旦管院 2020-12-19





各地陆续出台迟延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对交通运输进行管控的政策。于是,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全中国的人员流动自动或被动地受到限制,不仅使得消费需求减少,还将影响到生产、投资乃至出口。这对于全社会、全行业来说,无疑形成了巨大挑战。





大“敌”当前,防控新型肺炎已成为全国上下万众一心的阻击战。随着疫情的发展,身处其中的中小企业,又该如何妥善应对?


昨天,小管邀请8位校友代表分享了疫情发生后的企业应对(如何应对疫情影响?听一线企业怎么说),今天邀请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主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校友韩旗,从延迟复工后带来的中小企业用工挑战以及相应的法律问题等方面为大家解惑:疫情之下,中小企业如何扛过这轮危机?





疫情面前,中小企业应勇于担当,支持和配合有关延迟复业的举措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了一系列的防控部署和措施。在各地方出台的防控政策方面,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地接连发布了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而且各地都普遍采取了外出归来或新流入人员的隔离措施,这必然导致相当部分企业开工受到较大影响。对于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来说,困难将更多。但全社会既是命运的共同体,也是责任的共同体。作为中小企业,没有理由不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政府举措。


笔者相信,对于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落下的、失去的,当全社会携手度过难关后,有关政府部门后续也一定会通过继续减税降费、鼓励消费等举措来帮助中小企业的发展。


唯有齐心协力,方能共克时艰。




中小企业的用工挑战:如何妥善应对延迟复工问题



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延长休假时间的情况


在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以后,上海、江苏、广东、浙江等地又根据自身的防疫需要陆续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规定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1.该项政策各地略有差异,下文为表述方便,不再作特意区分;2.相关通知中往往注明复工事项对于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实际上,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政府出台的规定,都是属于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采取的紧急措施。对于企业和劳动者而言,政策的出台意味着2020年1月31日-2月9日这10天成为休息日(非法定节假日)。


延长休假期间,

中小企业应当防范的用工及法律风险


 1   企业能提前复工吗?


首先,对于地方政府延长的2月3日至2月9日7天休假期间。地方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的文件同样具有强制力,除涉及保障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不早于本地规定的截止期限前复工。


其次,企业在特殊情况下的复工。虽然地方政府的公布了延长休假的时间,但对于相关企业确需提前复工的,各地又往往预留了提前复工制度,并没有一刀切。但相关企业依然要根据规定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相关疫情防控指挥部等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如南京市就规定“确需提前复工复业的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书面说明,经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业;复工复业的企业,需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及时组织人员管控和检疫检测,全面开展生产、作业场地及食堂等人员集聚区域的定期消毒,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再比如广东省规定:“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月9日24时前返粤的人员,各地、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来粤人员健康监测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粤卫明电〔2020〕11号)落实防控措施。


综上,地方政府的延长休假时间,除疫情控制之外,还可以工作需要安排职工上班,但必须做好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工作。


 2   企业未经批准就提前复工,有什么后果?


如果用工单位未经批准提前复工,则该单位、其相关负责人有可能面临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警告、罚款、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甚至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1)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治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等情形的,可能承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20万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也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刑事责任。本次2019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于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如果通知职工提前复工,可能需要防范失职罪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风险(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疾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3   延长休假期间,企业未安排员工工作的,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延长的休假时间属于休息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不是计薪日。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该延长的休假时间未安排职工上班,无需支付工资。但上海人社的官方微信解释认为都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似乎该部门认为不上班也要发工资。因此,对该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


 4   延长休假期间,如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工资怎么发?


如企业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加班又不能补休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而对于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和经批准提前复工的企业,属于正常上班,工作日按照正常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即可,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5  延长休假期间,企业能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吗?


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如果确属生产经营需要,企业需安排部分员工在家办公的,建议提前与员工提前协商沟通。如果员工不同意,企业不能勉强,同时不能作为旷工处理;如果员工同意,视为员工正常提供劳动,企业应当安排补休或者支付200%加班工资。


 6   员工因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北京地区将病毒引起的相关情况按照患病处理,即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处理,即“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但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中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工资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其他地方例如广东省也做了相同的规定。


所以,地方和部委的上述规定存在冲突,如人社部规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而北京市人社局等则规定按照病假工资处理。对此,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人社部通知第一条还规定,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因病毒隔离等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疫情”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


 7   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职工,企业能否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


对于该问题,上述人社部通知没有规定,但是有些地方例如北京市、广东省进行了规定,明确经过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安排职工年休假。所以,为了节省用工成本,用人单位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


 8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或者采取轮岗倒休的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可行性如何?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因为职工人数不足,如果按照标准工时,一旦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安排员工加班,要么可能因为员工拒绝而影响经营,要么就会因为要支付加班费增加用工成本。所以,对于部分压力较大的中小企业而言,可以参照北京市相关的通知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采取轮岗倒休的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9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在2月10日后仍然不能复工,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能否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但何谓“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是由用人单位自己认定,各地一般都进行了规定,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规定或向劳动人事部门了解。


考虑到稳定就业,上述人社部通知规定,政府鼓励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但是前提是与职工协商一致。


员工因疫情不能按时复工,或者企业为了安全考虑拒绝部分员工返岗复工的处理建议


面对疫情,全社会都要拧成一股绳。企业有社会责任,对于加班的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也要树立与企业共同发展的意识,如果疫情所需需要上岗就要响应政府的号召,而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无法及时复工本身就付出了减少经营利润的代价,劳动者不应再要正常工资让企业承担更大的责任,应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员工因疫情不能按时复工,或者企业为了安全考虑拒绝部分员工返岗复工时,可以考虑通过协商方式采用如下方式处理:


 1   中止劳动合同履行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状况,致使不能继续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关系仍继续保持的状态。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暂停履行(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待到法定或约定的原因消除后,劳动合同仍继续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一般办理社会保险账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中止期间如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且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中止劳动合同履行对用人单位的成本最低,如果员工能够同意,是最优方案。


 2   由员工申请事假


如果员工不同意中止劳动合同履行,第二个方案是引导员工请事假,因为如用人单位无特殊规定或约定,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只需正常缴纳社保费即可,用工成本很低,如果员工同意,这是次优方案。


 3   由员工申请病假


如果员工因为感染病毒或疑似感染病毒被隔离,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虽然上述人社部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资,但是如果员工自己同意请病假,用人单位可按照病假处理并支付病假工资。虽然相对于事假,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病假工资,但是相对于正常工作工资则降低了用工成本。


 4    协商安排休年休假


根据北京市、广东省等的规定,经过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安排职工年休假,相对于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也不失为一种降低用工成本的方案。


 5   协商一致安排待岗


如员工长时间不能复工,则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变更原劳动合同,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的待遇按照约定处理。




中小企业如何在逆境谋取后续发展


疫情面前,提到企业在休假期间如何妥善处理劳资关系,或者如何最小化企业损失,往往会遭到网友的围攻。但对疫情中的部分中小企业而言,困境是显而易见的。即使工厂放假了,订单还得按期交货;房屋的租金不会因为疫情而减免;银行也不会因为疫情而减少还款利息;工厂放大假,工人的社保工资还得照发……


民营企业能够储备三个月以上现金的本来就不多,很多都是靠辗转腾挪在生存。尤其是有着商铺租金压力和大量员工的重固定成本企业。房租、员工工资、撤单退款、货物积压……都会成为压垮中小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主,也许与确诊或者正在隔离的个体一样,也在陷入焦虑,日夜难眠。


大的企业往往抗风险能力更强,但对于许多中小企业而言,疫情对它们有可能就是灭顶之灾。“疫情”笼罩之下,消极等待换不来转危为安,中小企业经营者在“假期”应当进行充分的思考和战略谋划,比如分析本次疫情会对哪些行业带来影响、疫情之下如何做好充足的复工准备、在线办公的情况下如何做到停班不停工或者同工同效、如何把企业租金和人工等成本控制到最优、如何与上下游沟通进而规避合约风险或者共同承担损失、如何能保持正现金流、如何实现业务无人化或者在线化……


相信政府会及时针对疫情推出一些中小企业相关政策优惠和扶持措施,减少中小企业损失,员工也多一些理解,让中小企业能尽快走出疫情带来的生存困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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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范文件


一、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7、《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8、《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疾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各级政府部分通知公告等

1、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1号公告〔2020年第1号)

2、2020年1月2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

3、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

4、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5、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6、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7、2020年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8、2020年1月28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复业时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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